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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不退换?不实行三包?你都遭遇过哪些消费陷阱?

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22-03-09 09:12

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明确5种网络消费“霸王条款”无效,除了上述条款外,日常生活中还有哪些条款消费者需要提高警惕?
概不退换?不实行三包?你都遭遇过哪些消费陷阱?
3月8日,记者联合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李敏律师针对购物、快递、餐饮等领域暗藏消费陷阱的条款进行盘点解读。
 
情景:购物
 
近年来,随着网络零售进一步变革,触屏消费越来越受欢迎。这两日,各大电商平台相继推出“3·8女王节”促销活动,市民李女士向大河报·豫视频记者反映称,自己在选购产品时发现,一些特价商品注明“概不退换”、赠品不实行“三包”。李女士对此提出自己的疑惑,不退不换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此外,网络购物节中,低价虚假宣传、支付尾款才能退货等“老毛病”依然存在,引发消费者吐槽。记者选取其中较常见的3类“须知条款”请李敏作出解读。
 
“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
 
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同时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条款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不退不换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商家的义务和责任,是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应该是无效的。
 
“买一赠N,对赠品不实行三包。”
 
读解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商家会通过赠与奖品或者礼品的方式进行赠与,是以消费者购买商品为前提,其已经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上,属于附义务的赠与,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应当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商家不得免除包换、包修、包退等民事责任。
 
“订金一律不退。”
 
解读
 
此处订金容易和定金混淆,订金一般作为预付款使用,要求退还订金需要分情况而定,若卖方违约,买方可以要求退还订金;若买方违约,需和卖方进行协商,是否给卖方造成损失,是否需要对卖方进行赔偿。订金一律不退排除了卖方的举证责任,不利于市场的良性循环。
 
情景:快递
 
2021年11月初,柴烧陶瓷创作爱好者黄某的作品《坐岩观自在》通过快递公司运送至上海。但到上海后,收货方发现观音作品的头部和手部均已损坏。事后,黄某表示,陶瓷作品的损坏系快递公司不当运输造成。快递公司则认为,当时约好“保丢不保损”,该损失应由黄某自己承担。在此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最终调解快递公司赔偿黄某1.5万元。
 
收货方最怕的就是包裹遭遇“不测”,李敏针对消费者在收寄快递时常遇的以下几种“闹心”情况进行解读。
 
“先签收后验货。”
 
解读
 
目前网络购物成为大趋势,主要参与者包括买家、卖家和快递公司,买家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而这种弱势地位的形成,快递公司“先签收后验货”的规定,使得在网购商品产生破损、损坏等的情况下,查不到确切致损在哪个环节,导致很多网购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免除或者减轻了快递公司的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背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易损易腐物品在途中损坏、腐烂,概不赔偿。”
 
解读
 
免除自身将承运物品按时安全完好无损送达目的地等运输合同的基本义务和服务质量保证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显示,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因此,快递公司应赔偿实际损失。

关键词:消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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