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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充当食用盐 假冒销售数罪并罚

来源:四川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7-03-20 11:25

四川新闻网自贡3月20日讯 2015年,林某、张某某共谋生产经营假冒食用盐牟取利润。二人商定由张某某负责前期出资、购买生产假冒食用盐的机器设备和包装袋,林某负责购进原料盐、寻找生产场地及日常经营管理和销售。2016年1月,林某租赁生产车间和仓库的场地。同期,张某某赴广东购买包装设备和假冒“久大绿色生态井盐995食盐用加碘”绿色包装袋、“久大绿色食品食用盐”黄色包装袋,二种包装袋共计30万个。2016年2月2日,张某某购进的20万个假冒“久大”牌食用盐包装袋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在林一(化名)家中查获,另外的10万个包装袋用于生产销售。2016年3月,林某雇佣徐某某、罗某某等人作为生产工人、林二(化名)作为拉货司机,开始生产经营假冒“久大”牌食用盐。

 

期间,熊某某明知林某生产假冒食用盐,仍以重庆栓柱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久大公司以480元/吨(含包装物、运费)的价格购进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再以720元/吨、750元/吨不等的价格出售给林某共计75吨,从中赚取差价。

 

林某将生产的假冒“久大”牌食用盐出售给陈某,非法经营数额3万余元;出售给熊某某,非法经营数额2万余元。张某某销售假冒“久大”牌食用盐,非法经营数额3.12万元。

 

2016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在自贡市大安区陈某的库房内将陈某及库存的假冒“久大”牌食用盐当场挡获。2016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在林某位于自流井区荣边镇大山村五组的生产厂房内,查获饲料添加剂氯化钠20.32吨、打包机、微电脑包装机、原料袋、包装箱、盐袋卷筒等物品。经国家轻工业井矿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根据GB/T23880-2009标准检验,查获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样品质量指标符合标准规定。根据GB5461-2000和GB26878-2011标准检验,该样品质量指标不符合加碘食用盐标准规定。经四川永安激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鉴别,查获的包装袋为仿制2012版加碘盐防伪标识;经久大公司以及包装袋生产企业四川欣华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四川自贡市天衣包装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对包装袋外观认定,查获的包装袋为假冒产品。经核实,四川久大盐业(集团)公司对其在食用盐产品包装上的注册商标仅在久大集团公司下属的分、子公司之间授权使用,并未向久大盐业集团公司以外的任何企业和个人授权使用。 

 

大安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被告人林某、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熊某某明知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食用盐,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其行为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熊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案扣押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20.32吨予以没收。(大安法院供稿)


关键词:饲料 添加剂 氯化钠 充当 食用 假冒 销售 数罪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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