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鹏
4月2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对骗低保、食用濒危野生动物者等将追究刑责。这是最高立法机关第10次对1997年新刑法的适用范围作出解释,也是首次对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作出解释。
治乱象就该用重典。好比此前食品安全领域内乱象丛生,相关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于是相关部门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并在《刑法》中增加了食品安全方面的刑事责任,从而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的情况得到了缓解。如今,拟对套取医保资金、骗低保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无疑也是治乱的需要、保障的需要、法律威严与社会公平的需要!
首先,骗低保、套取医保资金等乱象确实存在,而且在不少地方,已经愈演愈烈,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比如在一些农村与贫困地区,很多有权势者,利用权力等各种便利,骗领低保;比如在一些医院,有患者开取假的住院与用药证明,到相关医保管理部门套取医保资金等。
其次,骗低保、套取医保资金等行为危害巨大。众所周知,低保是保障生活困难居民最基本生活需求的专项基金,而医保则毫无疑问是群众生病之后的健康保障甚至是救命钱。骗低保、套取医保资金等行为,以非法的目的占有相关资金,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利益,使得低保、医保等的真正需求者、保障对象失去了被保障与保险的机会,不仅背离了相关保障机制设立的初衷,更是严重伤害了其他人的权益和利益,侵害了社会的基本公平与公正!
再次,骗低保、套取医保资金等行为确实涉嫌诈骗犯罪。比如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的规定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很明显,无论是骗低骗还是套取医保资金,都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有虚构与隐瞒事实的违法事实,只要符合骗取性质恶劣、骗保时间长且数额大等条件,完全就是诈骗犯罪。而且也唯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也才能有效遏止相关骗低保、套取医保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
低保和医保是保障特定群体生活与治病需求的,因此,非特定群体内人员骗低保、套取医保资金等,明显不得人心,甚至是违法犯罪,需要给予严惩,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国拟对骗低保等行为追究刑责,不仅有依据、有必要,而且顺应民意、深得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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