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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食安信:代购国外食品不属于进口食品

来源:中食安信   更新时间:2019-02-19 09:40

   代购国外食品出现问题怎么办,是否适用于食品安全法?日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代购国外食品而产生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因代购国外食品不属于进口食品,所以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对于消费者袁某某的十倍赔偿不予支持。

中食安信:代购国外食品不属于进口食品

  消费者代购买到假冒食品要求十倍赔偿

  袁某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于2017年11月28日在邱某某经营的名为“汉方绿色家园”的网店内购买了3套“日本代购正品汉方Koneya减肥丸瘦身胶囊新版60粒排油减脂植物酵素”共计3袋胶囊,以609元的价格付款并成交。付款后,邱某某使用快递发货。袁某某收到对应的包裹后,对自己购买的“Koneya”进行了查询,在律师的指导下袁某某登陆了原国家食药监总局网址,查询结果是卖家销售的“Koneya”产品均无国家备案。这个“Koneya”无批准文号(国食健字、卫食健字),无中文标识,无生产厂家。根据《保健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批准文。

  因此,邱某某所售的产品是一款伪劣商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据此,袁某某认为邱某某违法销售保健食品或者食品,欺诈消费者,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违法欺诈行为。并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导致了袁某某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经营方按购物款609元的十倍进行赔偿6090元;判令经营方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并在诉讼中,请求撤销与经营方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

  法院认为不适用食品安全法,不予支持

  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袁某某提交的淘宝网商品订单快照截图、物流信息单,结合袁某某的当庭陈述,可以确认袁某某与邱某某就从日本代购“汉方Koneya减肥丸瘦身胶囊新版60粒排油减脂植物酵素”达成了协议,属委托代理合同,并非买卖合同。该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针对袁某某认为因涉案胶囊未在原国家食药监总局进行进口保健食品登记备案,邱某某存在欺诈行为,所以其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撤销与经营方邱某某签订的合同并要求邱某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胶囊的商品信息上注明胶囊为“日本代购”“一手代购资源”,属于从国外代购的商品,不属于进口保健食品。同时,袁某某提交的物流信息单不足以证明涉案胶囊并非代购商品而为进口商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法院认为,邱某某并未采取欺诈的手段,使袁某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故袁某某提出要求撤销其与邱某某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才产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问题。虽然邱某某已经退还袁某某购物费用609元,但因双方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属有效合同,所以袁某某要求邱某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此外,袁某某是以合同之诉要求邱某某进行赔偿,依法不应审理侵权之诉。庭审中,袁某某坚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根据查明的事实,由于邱某某并不存在欺诈的行为,且涉案胶囊不属于进口食品,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所以袁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袁某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中食 安信 代购 国外 食品 不属于 进口 代购 国外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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